2003年4月21日,台灣一位陳惠珠女士,在台北地方法院公證一份文件,文件內容如下:
----------------
真 實 說 明
本人陳慧珠多年來因深受義雲高大師偉大人品道德及佛學素養之熏習。當得知大師到美國之後一直仍無自己的房子,因而於2000年6月份與我先生協商之後,欲將自己座落於 LA Pasadena 價值百萬美元之房子捐給大師。大師不肯接受,經本人多次懇求之後,大師照常不接受,最後僅同意借住一段時間之後歸還。大師於2002年4月將房子歸還。大師這種不接受供養,處處為大眾利益著想之偉大情操,在這個世界上我還沒有見到過第二位!我真是從內心升起對大師無上的恭敬。
陳慧珠
2003年4月21日
住址:1503 SE MORGAN RD. VANLOUVER, WA 98664
電話:(360) 737-8108
----------------
法院公證文件電子檔如下:
---------------------------
筆者註記:
陳慧珠女士所描述關於『暫時借住』的段落,在另一篇文章也有提到,也就是在林昌三先生的文章中也有描述同一件事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