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詐騙案始末
2002 年 6 月 20 日,深圳公安以「合同詐騙」為由出具「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對「義雲高」立案。報告書中說,2004年4月義雲高與劉娟簽了合同,『將已售出的深圳市吉祥樓盤再次售賣給劉娟』,騙得一.五億元人民幣。
參考資料:2002.06.20 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另一來源)
2002 年底,廣東省公安廳發佈《通緝令》通緝「義雲高」,除上述合同詐騙之外,更稱『義雲高在香港詐騙了劉百行』。2004 年底,也向國際刑警組織申請發出《紅色通緝令》。
參考資料:2002.12.30 廣東省公安廳通緝令 (01、02)
2003 年 5 月 20 日,劉娟跑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洛杉磯領事館,要求領事館為她的一封公開信件公證。這是一封給『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及相關法律部門』的信件,信件中她親筆寫下這段話:
『深圳公安說義雲高大師是邪教、是詐騙集團,我知道公安到我媽家找我之後,我就非常地害怕公安。我和我丈夫柯偉曾被抓去坐了一年多的冤獄,吃盡了苦頭,特別是廣州公安用「穿針戴鐐」的酷刑,把我的雙手用手拷鎖在大腿下,痛苦得無法形容。根據我們在牢裡的經驗,如果不順著公安的意圖去認可,我們的下場會生不如死,今天想起來我全身都還發抖。我想,我和柯偉都拜了義大師為師,大師又喊闕道秀等人幫過我們,說明我們的關係密切,公安肯定會再來找我們,為了不受牽連,我跟柯偉研究了一套辦法,把我們說成是被害人,說義雲高大師他們一伙詐騙了我們幾千萬,具體情況由我說,以免說多了怕不吻合。只有這樣,才避免了牽連我和柯偉再進監獄。』
『二〇〇一年七月一日晚上,深圳市公安人員找到了我。當時大約有10位左右公安人員,包括有省公安廳的,他們對我軟硬兼施,我確實感到萬分恐懼,真害怕再被關起來,我就按照原先與柯偉商量好的說法,編了一個義大師要我們十分之二的傳銷利潤的事,還好把跟吳文投合夥做生意的1880萬元栽在義大師身上。當時,由於實在太恐怖了,所以,公安要我怎樣說我就怎樣說,按公安的意圖說了很多不是事實的話。現在回想起來這些無中生有的說法,嚴重陷害了義雲高大師。義大師道德高尚,無私的人品使我想到就難過,我確實不應該無中生有地傷害這樣的好人。』
參考資料:2003.05.20 劉娟在領事館的陳述(另一來源)
2003 年 8 月 20 日,劉娟在天天日報上公開刊登聲明:『佛法大師義雲高從未詐騙過她和她丈夫的錢』、『義雲高大師連弟子主動供養都不收受,反而被誣害成詐騙!這些人實在太惡毒了。』。
參考資料:2003.08.20 天天日報上劉娟的聲明(另一來源)
2005 年 9 月 3 日,一群北京的法學專家(北大法學教授、清華法學教授、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 共 13 位),針對此案做了詳盡的法學分析。明確指出『詐騙案的基礎是要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務,也就是必須要有非法佔有財產的事實』。但在本案中『被害人的財產都在他們自己名下』,『劉百行的財產在他自己名下、劉娟的財產也在她自己名下』,『法院說劉百行被騙的錢、劉娟被騙的錢,都跟義雲高毫無關係』。
參考資料:2005.09.03 關於詐騙案的專家論證意見(另一來源)
2008 年 6 月 11 日,,中國有關部門核查發現義雲高無犯罪事實,遂於主動打報告請求國際刑警撤銷通緝。
參考資料:2016.03.10 台灣時報 周永康陳紹基陷害第三世多杰羌佛真相曝光
2008 年 10 月,在第七十二屆「國際刑警組織文件控制委員會」大會上,正式宣佈撤除「義雲高」《通緝令》及整個案件,並正式下文告知全世界各成員國不准留置「義雲高」,國際刑警還專門致函雲高先生陳述了經過。
參考資料:20091119 國際刑警專門致函第三世多杰羌佛陳述調查結果 (中文翻譯)(另一來源)
2013 年 12 月 10 日,劉百行先生開記者會說他沒有被騙,也沒有被洗腦。2015 年 4 月 23 日,劉百行先生再度發出聲明書,清楚的表達了『我的師父第三世多杰羌佛從來沒有騙過我』、『我一直認為我的師父第三世多杰羌佛是最偉大無私的』。
參考資料:2015.04.23 劉百行的聲明書(另一來源)
2014 年 6 月 11 日,劉娟再次親筆寫下公開聲明書並簽名,聲明書中提到她曾多次跟雲高先生表達願意公開證明這個詐騙案是假的,但都被雲高先生拒絕了,雲高先生只是叫她不要執著。但她看到越來越多人拿著這個案子污衊雲高先生,她決定不再沈默,再度公開聲明:『我的師父從來沒有騙過我』。
參考資料:2014.06.11 劉娟的親筆聲明書(另一來源)
2016 年 30 日,劉娟再一次請中國駐洛杉磯領事館公證一份聲明:『我再三聲明我的師父第三世多杰羌佛不僅從來沒有騙過我,反而幫助我、關心我們。可是你們這些敗壞了道德的人就是不顧事實真相 ... 你們要弄清一個事實,我才是被你們借用的當事人,我的發言才是事實。』
參考資料:2016.06.30 劉娟的再次聲明(另一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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